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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小型公益设施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办农〔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已会签有关部门,经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财政部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促进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特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是指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小型生态公益林、小型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

二、补助原则

  第四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1.农民直接受益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受益。
  2.自愿民主的原则。安排补助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公益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农户同意,严禁包办代替和强制摊派。对直接安排补助给农户的项目,必须直接征得农户的同意。补助农户的项目选择和资金分配应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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