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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耕地开发项目是指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及补助地方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
  耕地开发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和管理耕地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必要设备的购置费、必要的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
  耕地开发项目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利用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建立及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网络运行费、数据处理费、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费等。
  第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耕地开发项目审核论证、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级标准与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的修订等与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有关的费用,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资金使用预算,报财政部审定后,从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收支增减因素,提出下一年度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编入下一年度中央预算。
  第十条 耕地开发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编报。
  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报送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建议;项目承担单位隶属于地方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地)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于每年5月底以前,联合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建议进行评审,编制全国耕地开发项目和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全国耕地开发项目、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和下达。隶属于中央部门承担的项目,由财政部将项目支出预算下达到国土资源部;对地方承担的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联合下达到各地财政厅(局)和国土资源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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