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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
 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中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停止执行。对下列单位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一、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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