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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承租方可为法人或非独立法人单位及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包括外籍人土。经营者应对承租方的资信予以审查。承租方租赁车辆时,需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合法护照、居住证、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等原件。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制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汽车租赁合同》,严格按照《汽车租赁合同》规定条款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汽车经营者和承租方的法定名称及详细地址。
  (二)租赁车辆的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颜色等。
  (三)注明租赁期间被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汽车经营者。
  (四)租赁期限、起止日期限制。
  (五)租金金额、计算方法、支付日期和方式。
  (六)租赁保证金的数额及处置。
  (七)车辆交接地点、方法及车辆验收条款。
  (八)车辆保养、维修、保险及管理条款。
  (九)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十)合同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租赁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城市的市场行情,提出全国汽车租赁行业租金指导标准,并由协会发布。各城市行业管理部门结合本城市的市场行情,参照指导标准确定本城市租赁车辆租金标准,并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企业不得以低价竞争,扰乱市场。承租方应预付租金。
  第十四条 租赁期限内租赁车辆如超出行驶里程,承租方应支付超程费;如超出租期,承祖方应支付超时费。
  第十五条 保证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支付租金。保证金是承租方支付的其它费用,如违约金、超程费、超时费等。合同结束后,扣除实际发生费用后退还承租方。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合同》应对租赁期间租赁车辆发生的费用予以确认。承租方原则上只承担车辆的燃料费、通行费、停车费及违章罚款。经营者承担租赁车辆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年检费、保险费及车辆正常的保养、维修费用(如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因承租方人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费,承租方应承担全部或部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检查、保养、维修、故障救援、保险理赔等服务保障体系,保证承祖方的合法权益。在维修期间,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责任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车型相当的替换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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