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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
 (2001年4月6日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汽车租赁工作委员会2001年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汽车租赁是经营性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的一种形式。汽车租赁是承租人向租赁公司短期租赁汽车,并由租赁公司提供养路、保险、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是一项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
  第二条 为规范经营,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为行业自律公约,所有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无论其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规模,均应遵守。
  第四条 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规行约。
  第五条 协会有权对不遵守行规行约的会员予以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开除会籍等,对非会员经营者,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本行规行约与法律、法规冲突或重叠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行规

  第七条 协会作为汽车租赁业惟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既是政府与经营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亦是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经营者对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条例如有异议或其它困难,可寻求协会帮助。
  第八条 协会承担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范围之外的职责,在宏观上指导、协调经营者经营,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经营者应服从协会的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汽车租赁行业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指示。
  第十条 租赁车辆的车主必须与经营者名称相符。经营者不得将他人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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