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操作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
  (二)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三)有利于精干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中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整体并入另一中央企业、中央企业整体交地方管理、地方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整体交中央管理,报国务院决定。
  (二)中央企业的子企业划入另一中央企业,由划入方提出申请,划出方出具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并商财政部审批。其中,划转双方均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含授权经营企业,下同)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决定,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备案。
  中央企业的子企业的所属企业变更管理关系的,由中央企业决定。
  (三)中央企业接收地方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企业交地方管理,由划入方提出申请,划出方出具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并商财政部审批。其中,中央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备案。
  中央企业的子企业接收地方企业,或中央企业的子企业的所属企业交地方管理,由中央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四)地方企业之间划转,由划转双方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审批。
  三、办理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手续,需国家经贸委审批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划入方关于企业管理关系变更的申请,内容包括划入方、划出方及管理关系变更的企业(以下简称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企业管理关系的理由等。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