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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的通知

  第四条 车管所应设有便于群众办理各项牌证事务的业务厅,公开办事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二)设置办证业务流程图和引导牌,印制办理牌证须知手册,各办事窗口标明受理业务的范围;
  (三)公布办理各项牌证业务的手续、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提供填写表格所需桌椅、笔墨;
  (五)设立咨询台;
  (六)设置意见箱、举报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七)设置公用电话。
  第五条 城市通往车管所的主要街道或公路,应当设置明显的车管所指路标志。
  第六条 车管所应设有停车场地,为办理牌证的群众提供停车服务。
  第七条 车管所和检测站、考验场均应设置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并保持卫生整洁。
  第八条 车管所可根据需要为办理牌证的群众提供证件照相服务,并按规定收费。
  第九条 车管所应具备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的设备、场地,便于群众在办理牌证地点检验车辆。
  第十条 车管所民警在工作时间须按规定着警服,佩戴胸卡或放置服务台卡,保持警容严整;其他工作人员应统一佩戴胸卡。
  所有民警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业务厅或其他接待群众的场所吸烟、饮食、打牌、下棋、闲谈、喧哗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谢绝办证群众或单位敬烟、宴请或赠送礼品、纪念品。
  第十一条 车管所民警和工作人员接待每一位办理牌证的群众应当认真、热情、耐心、文明,杜绝“冷、硬、横”,对符合规定的,要当即办理;手续不全的,应当说明须补办的项目和该项目的主管机关并交给车主退办单;手续齐备后应即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车管所应当对办理牌证业务的各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时间要求,实行限时服务。
  第十三条 车管所负责驾驶员考试的民警应当持《持考试员证》上岗,考试员要严格掌握国家规定的考试标准,客观、公正,不无故拖延考试时间,擅自增、减考试难度;不得在考试时吸烟、饮食,不得要求或接受考试人宴请或赠送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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