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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的通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的通知
 (公交管〔1997〕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自今年4月我局印发《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试行)》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规范》的各项规定,一些省(区、市)交警总队还制定了车管所文明建设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开展了达标争先活动,取得明显成效。许多地方的车管工作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有了明显提高,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肯定和好评。但从全国来看,目前仅有部分车管所达到或基本达到了《规范》的要求,整个车管工作尚不能适应维护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及“两个文明”建设的需要,亟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车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我局对《规范》(试行)作了若干修改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区、市)和各地、市车管所要组织全体民警和职工认真学习、领会《规范》精神,把《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明年三月底以前要全部达标。各省(区、市)交警总队要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附:《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



                         1997年11月19日

附:         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交通管理工作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求,提高车管工作的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在办理各种车辆牌证、驾驶证件和进行车辆检验、驾驶员审验等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把关,建立完备、规范的档案,杜绝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和《全国汽车、在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之外的机动车核发牌证,并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部门的检查、监督。
  交警总队、支队要对所属车管所执行此条规定的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形成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存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查处。
  第三条 车管所在依法办理各项车管业务工作中,应当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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