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在交通管理中有关
申诉、诉讼期限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公交管〔1992〕16号)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处:
你处关于《在交通管理中有关申诉、诉讼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既负有事故责任又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后,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二、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章行为人作出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按照公安部《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88〕公发17号)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