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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在交通管理中有关申诉、诉讼期限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在交通管理中有关
 申诉、诉讼期限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公交管〔1992〕16号)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处:
  你处关于《在交通管理中有关申诉、诉讼期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既负有事故责任又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后,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二、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章行为人作出处罚后,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88〕公发17号)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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