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车辆,除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外,关键是把分散的个体车主、驾驶员组织起来,加强管理。各地在乡、镇政府领导下建立的自己管理自己的个体车车队、个体车协会或个体车安全联合小组等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必须按政策规定明确其责任和义务,落实管理人员,建立简易可行的安全制度,实行车辆定期强制保养,保证每月一次安全活动。交通警察队要有人负责联系,监督指导其活动。
三、要重视和加强山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建设。各地要下决心,组织专人对道路进行勘查,提出标志、标线建设方案。凡由公安机关负责设置的,划拨经费不够的,要从规费收入中挤出点钱,或争取当地财政的支持,先把事故多发路段的标志、标线设置起来,有些急弯或安全视距不足的地方,划几十米或几米标线也起作用。今后,在一些危险路段应设标志、标线而未设置,发生特大事故与其有关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标志、标线的设置仍由公路部门负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向公路部门提出建议,或共同勘查,如久拖不办的,要向政府报告或备案,由此发生事故,同样要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改革勤务制度,提高现有警力路面管理效能。在当前警力普遍不足的情况下,要改进工作方法,合理使用警力,注意协调好内部业务关系,保持三分之二的警力和三分之二的时间上路执勤。要十分强调把警力放在路上和事故多发段,队长要带头。为此,各交通警察队务必建立科学的公路勤务制度。各地区交警支队应加强公路勘查,把是否保证足够力量上路作为检查、考核各队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定期评比,奖优罚劣。遇有恶劣天气和客运高峰,还可组织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分兵把守,层层控制,并形成制度。各地应为干警上路执勤在交通、通讯、装备、生活后勤等方面给予保障。
五、严格依法办事,严肃处理事故。凡发生特大事故,要坚持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总结吸收教训,认真追究有关人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后一旦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协调办案的优势,并由主管负责同志召开现场会,认真吸取教育;跨省、区、市行驶的车辆发生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其车籍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车籍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有条件的应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恶性事故,省、区、市交通警察总队领导必须到现场,地、市支队要一抓到底,作出处理,并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当地政府写出专题报告;一次死亡二十人以上的,要将报告和事故案卷的主要材料、照片、录像带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市监察局和交通安全委员会,共同对特大事故中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追究责任的做法,各地可以仿效。
六、预防交通事故必须依靠现代科学技术,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同有关科研部门、高等学校密切配合,把已有的科学技术应用到分析、预防山区道路特大交通事故的对策中去,不断完善事故处理的办法、标准,有计划地改善事故处理装备,提高办案质量。要投入必要的人力、财力,应用计算机开发交通事故信息系统,通过准确的统计和科学的分析,摸清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对策。五年前原国家经委指示推广的储能弹簧制动器,是预防气制动车辆因制动失灵造成特大恶性事故极为有效的一种应急装置,交通部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部标JT3111-85《公路客运车辆通用技术条件》中也作了“客车应具有常用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系‘的规定,因此,在山区运行的气压制动车辆,特别是大客车可以扩大试用储能弹簧制动装置,摸索经验,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