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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城市未按区设置的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城市未按区设置的
 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答复
 (〔90〕公交管第128号)


西安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关于所属交警大队执行交通管理处罚权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九八八年七月九日公安部印发的《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一般由县或市、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裁决;”其中的“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既包括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交通警察大队或队,也包括未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交通警察大队或队。因此,你支队所属各交警大队尽管未按行政区划设置,在执行交通管理处罚程序方面,也应按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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