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
违章罚款收据的印制和使用问题的答复
(〔90〕公交管第29号)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们《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1988〕公发17号文件存在问题的报告》(公交发〔1990〕第8号)收悉。关于交通违章罚款收据的印制和使用问题,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物收据问题的通知》(〔87〕公(治)字71号)中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罚款和没收财物收据,按公安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同时纳入地方政府对罚没凭证的统一管理,如增加地方财政编号并加盖地方财政部门罚没财政专用章等。具体印制和管理办法,请各地公安、财政机关协商办理。”我们在起草〔1988〕公发17号文件中,曾会商财政部,共同认为交通违章罚款收据亦应执行上述规定,“本收据适用于裁决罚款处罚”,填写该收据时,应使用复写纸一次完成。民警值勤时使用的《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的罚款数额,应按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等档次,直接印在决定书上。应当强调,今后,特别是《
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交通违章处罚必须严格按照17号文件执行。有关罚没款收据的印制、使用问题,请你们尽快与财政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