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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记分办法》在违章记分标准、记分周期、考试和奖励等方面,《程序规定》在处罚的权限、决定、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都有一些新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及全体交通民警都要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依法办案、严格执法。要从严治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缴分离等制度,严格遵守《公安部关于严格禁止交通民警执勤中违纪行为的通知》(公通字〔1999〕15号),严禁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严禁非正式民警执法,严禁超权限处罚和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违章记分考试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办班和收费。对于违反者,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予以纠正。交警中队不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各地要强化内外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各地在贯彻实施《记分办法》和《程序规定》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公安交通管理转递文书》式样


     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式样

                         1999年12月24日

附件一:     《公安交通管理转递文书》式样



                     (制表规格100×145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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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交通管理转递文书            │
│                                  │
│                 公交管〔 〕转字第 号      │
│                                  │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
│  当事人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因_________,│
│给予___________处罚,记______分,记分分值累计___│
│分,撤销__________。                   │
│  驾驶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
│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           │
│                                  │
│  填发人_______                      │
│                                  │
│                                  │
│                                  │
│                        (交警支队印章)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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