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通知
(〔86〕公发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全文另发),已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于九月五日公布,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这个
《条例》总结了二十九年来我国治安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继承和发展了一九五七年
《条例》的正确原则,增加了当前出现的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完善了法律制度,是我国在新时期加强治安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
《条例》的公布实施,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
《条例》在一些基本原则和内容上作了重大修改,使全体公安干警和广大群众认识、掌握新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对于正确实施这个
《条例》有重要意义。因此,要把宣传、学习好
《条例》作为当前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在
《条例》生效前的这段时间内,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同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学习,做好实施
《条例》的准备工作。
一、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
《条例》的规定,结合
《条例》宣传提纲(另发文)的精神,编写宣传材料,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
《条例》的性质、任务和重要意义,讲解
《条例》的基本内容和各项基本原则,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以增强广大群众的遵纪守法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