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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考试发证等管理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学习
 驾驶员和教练员考试发证等管理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9〕1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公明发〔1999〕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持有的证件,以及第十七条对车辆领取牌证、第二十五条对机动车驾驶员考领驾驶证均有明确规定。去年,国务院制定的公安部“三定”方案中,再次明确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各地在制定与此相关的规定时,不得违背国家的法规和政策,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条例和对各部门“三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要积极向地方政府说明情况,同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对车辆、驾驶员和教练员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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