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学习
驾驶员和教练员考试发证等管理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9〕1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公明发〔1999〕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对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持有的证件,以及第
十七条对车辆领取牌证、第
二十五条对机动车驾驶员考领驾驶证均有明确规定。去年,国务院制定的公安部“三定”方案中,再次明确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各地在制定与此相关的规定时,不得违背国家的法规和政策,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条例和对各部门“三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要积极向地方政府说明情况,同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对车辆、驾驶员和教练员实施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