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交管〔1997〕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公明发〔1997〕651号)和湖北省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涉及的几个问题,我们认为带有普遍性。经研究,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先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如何执行问题,在法规、规章未做具体规定前,可不作处罚,进行教育后予以换证。
二、《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是指视情况组织短期学习、辅导。
三、《办法》第
二十七条所称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四、对于“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先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五条(一)项进行处罚,然后按
《办法》第
二十七条之规定注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