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外国
驻华使馆人员所持驾驶证管理问题的批复
(公交管〔1997〕41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馆驾驶员定期审验、换证问题的请示》(交车字〔197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安部第2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华外国人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与我国公民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同等管理。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
二十六条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对等原则”规定,如果我驻外人员在驻在国享有该国驾驶证管理的特权待遇,如:免费换证、免予审验等,对该国驻华人员可给予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