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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馆人员所持驾驶证管理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外国
 驻华使馆人员所持驾驶证管理问题的批复
 (公交管〔1997〕41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馆驾驶员定期审验、换证问题的请示》(交车字〔197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安部第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华外国人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与我国公民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同等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二十六条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对等原则”规定,如果我驻外人员在驻在国享有该国驾驶证管理的特权待遇,如:免费换证、免予审验等,对该国驻华人员可给予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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