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
--关注女童和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和区域性的国际交流和合作。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资助中、西部地区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3.社会保障与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组织与实施
一、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纲要》的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