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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并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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