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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

  1、因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2、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由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3、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入监劳动改造后,考验期将满,认罪服法,狱中表现较好的。
  四、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
  (一)对刑事抗诉案件的事实,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明确;
  2、犯罪的手段是否清楚;
  3、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是否具备;
  4、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否查明;
  5、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对刑事抗诉案件的证据,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认定主体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认定犯罪行为和证明犯罪要素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涉及犯罪性质、决定罪名的论据是否确实充分;
  4、涉及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抗诉主张的每一环节是否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抗诉主张与抗诉证据之间、抗诉证据与抗诉证据之间是否不存在矛盾;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锁链。
  (三)对刑事抗诉案件的适用法律,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适用的法律和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2、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是否正确;
  3、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适用刑种和量刑幅度是否正确;
  5、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或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办理刑事抗诉案件时,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指定专人立即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应当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第二审程序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抗诉请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答复;抗诉请求的理由成立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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