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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领导班子团结、坚强,有凝聚力,能充分发挥表率和核心作用;
  (三)全体人员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公正执法,文明办案,清正廉洁;
  (四)各项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完成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五)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效显著的。

第三章 奖励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 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奖励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个人奖励适用于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派出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凡因公牺牲或殉职,生前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授和追记奖励,必要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个人奖励按下列标准给予:
  工作成绩优秀,事迹较为突出的,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工作成绩优异、贡献重大,事迹特别突出的,给予记二等功或一等功;
  工作成绩卓著,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集体奖励适用于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编制序列设置的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在特殊情况下,省、地级人民检察院和因查办大案、要案而临时组成的办案组或其他临时组成的工作机构也可适用集体奖励。
  第十条 集体奖励按下列标准给予:
  各项工作成绩显著,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
  各项工作成绩优异,给予记二等功;
  各项工作成绩卓著,贡献重大,给予记一等功;
  各项工作成绩卓著,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个人和集体可以参加地方或国家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并接受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个人奖励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由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
  记三等功,由地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
  记二等功、一等功,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一等功,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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