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关于印发
《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4月11日 高检会[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事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事局:
现将《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和引导检察人员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现检察机关奖励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并参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机关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奖励;对在特定环境、专项任务和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努力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同违法违纪和不正之风作斗争中表现突出的;
(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重大改革建议,对改进工作、完善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成果显著的;
(四)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
(五)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的;
(六)保守、保护国家和检察工作秘密事迹突出的;
(七)在对外交往、查处涉外案件中,维护国家声誉和利益成绩突出的;
(八)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检察工作方针,依法办案,服务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