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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④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162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162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163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167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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