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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补充核定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200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补充
 核定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进函字第333号)


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批示和《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第3号令)的规定,我部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以下简称“五废”)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按照“五废”经营管理条件规定,根据各地、各部门进口工作实际需要及相关企业进口“五废”的经营实绩和经营能力,现补充核定经营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公司(见附件),有关事项请按《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一      中央管理企业“五废”核定名单



  废钢(8家)
  华鑫国际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包实业有限公司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艺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海南贸易中心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废铜(5家)
  浙江中包实业有限公司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南贸易中心

  废铝(4家)
  浙江中包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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