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公布补充
核定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2000〕外经贸管进函字第333号)
北京市、天津市、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废旧物资进口管理的批示和《关于颁布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
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第3号令)的规定,我部对废钢、废铜、废铝、废纸、废塑料五种可再生利用物资(以下简称“五废”)的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按照“五废”经营管理条件规定,根据各地、各部门进口工作实际需要及相关企业进口“五废”的经营实绩和经营能力,现补充核定经营废钢等五种进口商品公司(见附件),有关事项请按《关于公布废钢、废铜、废纸、废塑料五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518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一 中央管理企业“五废”核定名单
废钢(8家)
华鑫国际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中包实业有限公司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艺远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海南贸易中心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废铜(5家)
浙江中包实业有限公司
保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南贸易中心
废铝(4家)
浙江中包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