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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
 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0〕6号 2000年8月19日)


财政部驻山东、湖北、河南、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东、湖北省计委、粮食局、粮库建设办公室,中国粮食储备管理总公司:
  为了加强粮库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经商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同意,我部制定了《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粮库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粮库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改变现行中央财政先将建设资金拨付到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再由其层层下拨的拨付方式。
  第三条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粮库的山东省、湖北省和中国储备粮管理公司的河南省、四川省的粮库项目。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向国家粮食局下达按项目编列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国家粮食局按支出预算向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所在地分公司,下同)及项目单位下达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抄报财政部(国库司)、抄送财政部驻所在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填写“项目资金申请书”,经项目监理签字、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及专员办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粮食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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