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凡申报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足够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平均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液化气运输管理资历的,计10分。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计10分。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历年来无任何违规经营记录,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且行业信誉好的,计10分。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经营业绩较突出,经济效益较好,且连续三年盈利的,计10分。
第十九条 申报企业的现有液化气船舶的船员班子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计10分。
第二十条 申报运力符合交通主管部门鼓励及支持发展的大型船舶或技术含量高的新船型的,计10分。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企业现有液化气船舶委托其他单位代管或经营超过一年以上的,扣10分。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新造船舶的计20分;购置进口二手船舶的按船龄大小计5至10分不等。11至12年计5分;7至10年计8分;7年以下计10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标准及计分分值,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在新增运力评审时,按照申报企业的条例逐项评审打分,并将累计分值对外公布,并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中国船东协会将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总量指标,选取分值排前的相应申报企业所申报的新增运力指标报交通部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申报新增液化气船舶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除按照《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程序上报水运主管部门外,还应向中国船东协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所需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报运力的企业,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企业的水足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本企业申请运力相应的船员班子所取得的液化气运输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