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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七条 只有通过评审并经交通部批准下达运力指标的企业才能购(造)液化气船舶。否则,中国船东协会将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停发相关证书。

第二章 申请运力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凡申请液化气船运力额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交通主管部门签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且符合液化气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和合法经营资格。
  第九条 凡申请增加运力的企业,所申请的运力必须是本企业自用。所购(造)的船舶,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是原申请增加运力的企业,或者经营人控股。
  第十条 凡申请购买进口二手船的企业,所购买的进口二手船,必须符合交通部关于进口船舶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凡申请增加运力的企业,必须具有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接受过液化气运输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船员。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增加运力:
  (一)凡不符合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中任意一条规定的;
  (二)近两年内,企业的市场及经营行为有严重违规的;
  (三)上年度取得了运力额度指标,又任意放弃不使用的,或在有效期满时,仍未签订购(造)船合同或意向书,且无特殊原因的;
  (四)近三年内,企业所属液化气船舶(包括挂靠船舶)发生翻、沉、爆炸、污染、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五)近两年内,企业有违反交通部有关进口船舶管理规定,购置进口超龄船的;
  (六)近两年内,申报企业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将所申请的运力额度擅自转让或倒卖的;
  (七)企业对所购置的船舶,有私改船龄或不按国家船舶管理规范要求将其他老旧运输船舶,简单改造为液化气船并投入营运的;
  (八)以废钢船名义进口经改造投入营运的。

第三章 申请运力的评审标准及计分办法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必须首先符合第二章各条的规定,才有资格参加运力的评审。
  第十四条 凡申报企业已取得ISM规则认证或者建立了安全管理新机制的,计20分;建立了ISO9000系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另计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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