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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4年6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2日)废止

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11月24日 交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运力与运量基本平衡,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液化气船舶运力的科学合理有序发展。根据交通部交人劳(2000)351号和交水发(2000)494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液化气船舶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增液化气船舶运力。新增是指申报运力的企业,在原有运力的基础上增加新的运力,含新造船和购置的二手船。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新造船舶,加快运力更新,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防止和打击违规经营,确保液化气运输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船东协会负责实施。为开展好这项工作,特设立新增运力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中国船东协会聘请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船东协会液化气运输委员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负责汇总企业申请投标新增液化气运输船舶的申报材料;
  (二)负责组织对申请投标企业的资格及申报条件进行评审;
  (三)负责提出评审意见,上报交通部审批。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具体工作,该办公室设在中国船东协会液化气运输委员会。中国船东协会将根据交通部每年下达的全国新增液化气船舶总量控制指标,向社会公开招标。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投标,参加运力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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