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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5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初步裁定前,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组成丙烯酸酯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0年3月至6月对上海高桥石化丙烯酸厂、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吉联(吉林)石油化学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上述企业的答卷内容进行了核实。
  二、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类似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丙烯酸酯:
  (1)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
  (2)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
  (3)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
  (4)丙烯酸2-乙基己酯。(2EHA)(又名丙烯酸异辛酯)
  化学式:C11H20O2
  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161200。
  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德国巴斯夫集团提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正丁酯、丙烯酸2-乙基己酯4种产品不能互相替代,应分别进行调查。
  该公司认为,这4种产品化学性质不同,不能交替使用;生产装置不同,同一生产线不能生产4种被调查产品,丙烯酸甲酯和丙烯酸乙酯可以交替生产,丙烯酸正丁酯和丙烯酸2-乙基己酯可以交替生产;经济上不可替代,在同一条生产线上转换生产不同的丙烯酸酯将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4种产品用途不同,无法互相替代;4种产品价格也不同。所以,该公司认为,以上4种产品不是类似产品,而调查期内来自日本、美国和德国的丙烯酸甲酯和丙烯酸乙酯进口数量很少,所以,丙烯酸甲酯和丙烯酸乙酯不应包括在调查之列,应该对丙烯酸正丁酯和丙烯酸2-乙基己酯单独进行调查。
  对此,申请人认为,丙烯酸各酯在基本物理特征、技术及化学特性方面不存在重大区别。各酯在含量、色度、酸度、水分等物理性状上基本相同且含有相同的活性基团,没有重大区别,都是无色透明液体,有气味,易溶于乙醇、乙醚,虽然分子式有差异,但都属于同一类产品;丙烯酸酯生产工艺原理没有重大区别。丙烯酸酯都是由丙烯酸和相应的醇类在催化剂作用下,发生酯化反应生成丙烯酸酯类,生产工艺基本相同。丙烯酸酯产品用途没有重大区别。各酯之间特性较为相似,普遍用于涂料、纺织、皮革、化纤、轻工等行业。丙烯酸甲酯用于纺织浆料,丙烯酸乙酯、正丁酯、2-乙基己酯用于胶粘剂及皮革化工鞣制剂、造纸工业涂饰剂等,各酯在具体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但没有重大区别,只是侧重点不同。
  综上,申请人认为,丙烯酸各酯在物理和化学性质,生产工艺及用途方面不存在重大区别,它们属于相似产品。
  外经贸部审查了上述各方的观点及其所附的证据,认定本案4种丙烯酸酯属于同一类产品。
  判定是否是同一类产品主要考虑产品物理特性及化学特性是否相同,产品用途及最终用户是否相同,产品的互相替代性、在市场销售过程中的竞争性等因素。首先,上述4种丙烯酸酯主要由丙烯酸和相应的醇类(甲、乙、丁、辛醇)在离子交换树脂作用下,发生酯化反应,再经过分离、精制等工序后生成。虽然各酯的分子式有差异,但是都属于丙烯酸酯单体,没有重大区别。其次,上述4种丙烯酸酯都是有机化工原料,以丙烯酸酯所制得的高聚合物具有优良的耐候、耐紫外光、耐热和耐水等独特的性能,在各种化学品的改良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可应用于涂料、粘合剂、皮革、化纤、造纸、印刷等行业。虽然各酯在具体的用途上侧重点不同,但是有一定的替代性。最后,在市场销售过程中,销售各种丙烯酸酯的渠道及销售做法基本相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互相影响价格,各产品间有一定的竞争性。
  丙烯酸各种酯之间的区别应属于同一类产品不同型号之间的区别,在计算倾销幅度过程中,外经贸部考虑了这种型号差别。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进口丙烯酸酯与国内生产的丙烯酸酯在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出口到中国的丙烯酸酯与中国生产的丙烯酸酯属于类似产品,具有可比性。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外经贸部审查了各应诉公司提交的材料,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1.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Idemitsu Petrochemical Co. Ltd.):
  该公司提供的答卷材料完整、清晰。该公司是出光兴产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在调查期内生产丙烯酸酯过程中利用了出光兴产株式会社爱知制油所的设备。外经贸部审查了该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调查期内的国内销售符合数量要求,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大部分的国内销售是低于成本进行的,可认定为是在非正常贸易途径中的交易,在初步裁定中,外经贸部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采用剩余正常贸易途径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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