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由倾销造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1999年德国向中国出口丙烯酸酯占该类产品进口总量的1.2%,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十八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因此决定终止对德国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特公告如下:
自2000年11月2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丙烯酸酯〔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 )、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丙烯酸2-乙基己酯(又名丙烯酸异辛酯,2EHA,化学式C11H20O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161200〕开始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反倾销税率如下:
日本:
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Idemitsu Petrochemical Co.Ltd.):49%
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Idemitsu Kosan Co. Ltd.):49%
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 LTD):31%
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35%
日本东亚合成株式会社(TOAGOSEI CO, LTD):60%
其他日本公司:60%
美国:
巴斯夫公司(BASF Corporation, USA):67%
联合碳化物公司(Union Carbide Corporation):60%
美国塞拉尼斯公司(CELANESE):31%
其他美国公司:69%
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应征反倾销税的丙烯酸酯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其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2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公告所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缴纳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低于相应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予以追征。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零零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
丙烯酸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