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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OK镜管理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失效]

  (五)明确与该产品配套使用的清洗、消毒与护理液。
  注册代理机构负责于2001年6月10日前将修改后的说明书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审查。自6月30日起,所有销售使用的OK镜产品都应配有经重新审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配镜单位要向OK镜配戴者作出正确的宣传,不得扩大疗效,并将说明书提供给每位配戴者。
  三、OK镜广告不得有超出经审定的说明书内容的不科学、扩大疗效、不符合实际、误导消费者的夸大内容,不得有“彻底告别近视”等误导宣传。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违规广告的查处。
  四、验配单位必须按说明书向配戴者提供相应的、经过注册的护理液。
  五、为使产品在发生问题时能够进行质量追溯,以维护配戴者的利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OK镜使用责任书》三联单,随同产品提供给验配单位。配戴者在验配OK镜之前,必须阅读三联单的内容并与验配者共同签字。三联单上必须加盖经营单位和验配单位的印章。验配后,三联单由配戴者、验配单位和经营单位各收存一联。三联单的内容应包括:配戴人姓名、性别、年龄、验配日期、验配单位、验配人、产品名称、规格、编号、识别标志、制造厂家、经营单位、注同号、各方责任、验配及配戴人签字,等等。
  六、验配单位应负责地告知配戴者配戴后的注意事项,如:定期进行复诊、产生不适反应及时向眼科医生咨询,出现炎症、红肿等现象及时到专业医院科室诊治,等等。
  七、生产、经营与验配单位必须切实负起售后质量责任,对有不良反应的配戴者要主动跟踪,提供必要的帮助,尽快协助有关方面查清原因,属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和制造单位应该负责,属于验配问题的,验配单位应该负责。
  八、准备配镜的患者或家长,要持慎重态度,在充分了解适应症、禁忌症的前提下,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配。只能使用经过国家注册的产品,验配后保存好诊疗证明和产品的三联单。
  以上各项,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通过媒体告知社会公众。
  特此通知

附件:   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的OK镜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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