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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二、土地登记情况以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卡内容为准,实地核查情况以实地核查的内容为准。
  三、本表栏目按以下要求填写:
  1.土地使用者直接填写土地使用者名称。
  2.单位性质以代码形式填写,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代码分别为(001)、(002),其它单位代码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附后)确定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填写。
  3.使用权类型以代码形式填写,代码分别为:划拨(01),出让(02),租赁(03),作价出资(04),授权经营(05),其它(06)。
  4.面积、申报地价、收益分别以平方米、元/平方米、万元为单位填写,直接填入数字。
  5.用途以代码形式填写,代码为《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确定的用途二级类型编码,其中“其他用地”编号改为(AO),出让的综合用地编号为(BO)。
  6.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填写建筑物现有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7.其它栏目,凡符合栏目要求的,在对应栏下划“√”,不符合的不作标记。
  四、出让的综合用途用地分割转让,按实际用途确定的,不列入非法改变用途。
  五、非法改变使用条件是指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或使用条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容积率、改建、扩建、翻建等行为。
  六、未办理初始登记的,不填写“土地登记情况”栏。实地核查与登记情况一致的,不填写“实地核查情况”栏和“违法用地处理情况”栏内的其它项目。
  七、“处理意见”栏中,“需补办土地登记手续”一栏是指用地审批手续齐全,仅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情况。
  八、在土地证书年检期限内,1999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已办理或正在办理中的变更土地登记,应将其基本情况填入“土地登记情况”栏,并在“与登记情况一致”栏下划“√”。
  九、暂缓土地证书年检的,应将土地登记情况填写在“土地登记情况”栏内,并在备注栏注记“缓检”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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