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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环境标准管理的协调意见》的通知

  四、临时急需增补的环境标准,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五、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制定,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六、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编号,省级环保部门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地方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审批。
  七、对两局已发布的环境标准按附的处理方案执行(见附)。
  附:对环保、技监两部门已发布的环境标准处理方案

附:    对环保、技监两部门已发布的环境标准处理方案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环境标准发布的混乱,既有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又有两部门分别发布的,也有两部门单独(一方发,另一方未发)发布的。为了避免这种混乱现象继续下去,影响工作的开展。根据两部门达成的协调意见,现就已发布的环境标准处理问题提出以下原则方案:
  一、对环保总局单方编号发布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两部门达成的协调意见,由技监局重新编号,两局联合发布。原标准为新标准取代。
  二、对技监局单方发布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和原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进行修订论证,经环保总局批准通过后,由技监局重新编号(改变年号)后,两局联合发布。原标准为新标准取代。
  三、对环保总局与技监局分别分布的相同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环保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和双方原标准起草单位,对标准进行比较论证和修订,合并成一个标准,经环保总局批准后,由技监局重新编号(改变年号)后,两局联合发布。原两局分别发布的环境标准由新的标准代替。
  四、对原由环保总局制定发布,技术监督局编号的环境标准,不需修订的,继续保持不变。需要修订的,按照两局协调意见处理。
  五、原环保总局发布的总局标准按协调意见第五条处理,以行业标准编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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