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关于环境标准管理的协调意见》的通知
(2001年4月9日 质技监局标函〔20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我局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环境标准管理问题进行了充分地协商,达成了协调意见。现将两局《关于环境标准管理的协调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本协调意见执行。
附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准管理的协调意见
附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环境
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准管理的协调意见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就环境标准管理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计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计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标准发布文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领导签字后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国务院有关办公程序规定的时限由局领导签字并编号后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发布文件中应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字样。标准发布文件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两份。标准正式文本由标准出版单位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正式文本封面应印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字样。
二、机动车、船舶、飞机移动污染源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计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计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和实施时限进行审查,标准发布文件经局领导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包括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议会纪要)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标准中除污染物排放技术指标和实施时限之外的其他部分进行审查,按国务院有关办公程序规定的时限由局领导签字并编号后,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发布文件中应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字样。标准发布文件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两份。标准正式文本由标准出版单位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正式文本封面应印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字样。
三、环境基础、环境标准样品两类国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计划、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计划、审批、编号,发布。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类国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计划、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计划、审批、编号,两局联合发布。具体形式为:标准正式文本封面应印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