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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质量管理标准或准则建立质量体系,形成相关文件,并保持其有效运行。文件化管理体系至少应当涉及如下内容:合同评审程序、咨询项目策划与实施计划编制程序、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分包与合作程序、咨询过程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与纠正措施程序、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与管理评审程序、符合性审核程序、人员管理与培训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保密程序和客户投诉与跟踪服务程序。
  第十条 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其质量认证咨询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备案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填写备案登记申请书,提供有关书面资料,提交备案登记机关。
  (二)审查。备案登记机关指派有关专家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后,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运作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三)备案登记。经审查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由备案登记机关向质量认证咨询机构颁发备案登记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对备案登记机关和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备案登记机关对获准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在证书有效期内,备案登记机关每年应对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的能力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备案登记机关有下列情况之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对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实施备案登记的;
  (二)备案登记机关的人员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
  (三)备案登记机关以行政手段,限定被咨询方接受特定备案登记的质量认证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的;
  (四)阻碍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申请的;
  (五)不承认其他备案登记机关的备案登记证书,重复实施备案登记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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