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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按照规定确定为无主的物品,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罚没物品清单附件。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本部门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第九条 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第十条 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没收物品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罚没物品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实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与罚没票据的记录一致后,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的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接收。
  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销毁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罚没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
  (六)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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