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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消费税税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比例税率调整为定额税率的比例税率。
  (一)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
  (二)比例税率:
  1、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适用25%比例税率:
  --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
  --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
  --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2、薯类白酒15%。
  二、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从量定额消费税和从价定率消费税。
  三、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
  (一)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实际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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