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01年创建
“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2日 质技监局监发〔2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全国申报第一批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103条试点街区公布后(质技监局监发〔2000〕54号),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的实施意见》(质技监局监发〔1999〕281号),在有关地方政府、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大中城市局组织指导下,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了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为完成首批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工作做了充分的准备。按照国家局提出的“全面规划,分步实施,滚动推进,跟踪监督”的原则和“135”三年滚动计划以及最近召开的全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长会议精神,现就下一年创建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0年创建活动的检查工作。
因工作安排调整,国家局原拟组织各省(区、市)局之间对创建活动效果进行互查的工作设想,改由在省(区、市)范围内,由各省(区、市)局组织开展创建活动的大中城市局以适当方式(如互查)进行检查。检查的目的在于相互督促、交流经验。检查的内容:一是参加试点街区的组织领导是否得力;二是宣传发动和法律法规培训等是否到位;三是试点街区各商业单位是否建立了切实可行的质量、计量、标准等制度,并遵照执行;四是能否达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的实施意见》(质技监局监发〔1999〕281号)规定的九条基本标准。检查时间,宜在春节后二月底前进行。省(区、市)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安排。检查结果及未达到创建标准的街区名单于2001年3月7日前报告国家局监督司,“3.15”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推荐参加创建活动的第二批商业街区名单。
参加第二批创建活动的商业街区,原则上不超过200条,推荐范围仍以大中城市为主,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放宽到经济较发达的较小城市。其他城市参照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的九条标准,组织开展“购物放心商场”、“购物放心市场”、“购物放心店”等活动。各省(区、市)局推荐名单数量,对不超过2000年推荐数的两倍为宜。推荐名单请于3月1日前报送国家局监督司,“3.15”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