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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1日 质技监局监发〔200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新《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做好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均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持续到2000年9月1日以后的,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凡是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现的,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时,原《产品质量法》未规定处罚的,不得予以处罚;原《产品质量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与新《产品质量法》的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不得超出原《产品质量法》所限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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