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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二十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破坏生产经营案)。
  (二十二)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二十三)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案)。
  (二十四)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脱逃案)。
  (二十五)罪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暴动越狱案)。
  (二十六)罪犯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罪犯集体逃跑的,或者积极参加集体逃跑的(组织越狱案)。
  (二十七)罪犯在服刑期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
  (二十八)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案)。
  (二十九)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监狱警察赠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行贿案)。
  (三十)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传授犯罪方法案)。
  (三十一)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情节严重的。
  (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30000元。
  (三)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四)故意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六)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七)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九)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二)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十三)尚未减刑的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脱逃的;剩余执行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十四)暴动越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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