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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氯胺酮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氯胺酮原料药生产企业自用氯胺酮也应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购用证明,并在内销计划中核销。
  六、氯胺酮原料药的进出口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有关精神药品进出口的规定办理。
  氯胺酮原料药外贸出口企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办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时,应提交国内氯胺酮购销合同复印件,同时办理特殊药品出口购用证明(见附件3),凭出口购用证明从氯胺酮原料药生产企业购买氯胺酮用于出口。
  氯胺酮原料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氯胺酮不需办理出口购用证明,但需在办理氯胺酮出口准许证后15天内将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氯胺酮出口准许证复印件和出口合同复印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七、外贸出口企业购买的氯胺酮原料药只能用于出口。因故未能在氯胺酮出口准许证有效期内出运的,须在有效期满后15天内将出口准许证和购用证明上缴原发证单位,因故延期出口的,应重新办理出口手续。
  八、特殊药品购用证明和特殊药品出口购用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九、目前已批准的氯胺酮制剂有注射剂和粉针剂,按处方药管理,在医疗机构凭医生处方使用,零售药店不得经营氯胺酮制剂。
  十、氯胺酮制剂的进出口参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有关精神药品进出口的规定办理。
  十一、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请发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日常监管,切实落实氯胺酮管理措施,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查处。

附件:1、氯胺酮原料药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2、特殊药品购用证明
     3、特殊药品出口购用证明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氯胺酮原料药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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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名称     │       通讯地址        │
├───────────────┼──────────────────┤
│               │上海市商丘路387号          │
│上海第一生化药业公司     │021-65415809            │
│               │  -65463229(Fax)        │
├───────────────┼──────────────────┤
│               │山西太原晋源化工路1号 030021    │
│华北制药集团         │0351-6074875            │
│               │  -6074034(Fax)        │
├───────────────┼──────────────────┤
│               │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         │
│安徽天洋药业公司       │0550-7761888            │
│               │  -7761886(Fax)        │
├───────────────┼──────────────────┤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连云港市新浦人民东路145号    │
├───────────────┼──────────────────┤
│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        │
│               │010-650600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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