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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基本合规,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同意票,有必要时也可附加条件,附加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二、发审委委员审核公司申请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存在与否及是否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独立作出判断:
  (一)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起人出资不实;
  2.公司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过股票、债券,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发行和交易证券;
  3.公司设立或运作期间未履行合法的审批、登记程序;
  4.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等。
  (二)公司三年前是否存在对公司未来产生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募集公司,其设立行为及内部职工股发行、增资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等。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是否连续盈利。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最近三年内发生的重大重组行为(包括公司整体资产置换、公司分立等)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业绩产生了重大影响,发审委委员可以判断公司是否可以连续计算重组前原企业的三年盈利业绩。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是否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这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五)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这里“累计投资额”、“公司净资产”按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
  (六)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上述比例按经审计的发行上市主体(母公司)会计报表数据计算,其中无形资产按扣除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计算。
  (七)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公司设立后股权转让及增资、减资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九)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依法独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
  (十)公司与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是否分开,是否独立运作。
  (十一)公司是否存在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公司内部缺乏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措施;
  (十二)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存在严重的同业竞争。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是否较严重地存在下列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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