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4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20日)废止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
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72号)
为完善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全体会议通过,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的要求。
经审核,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严重不合规或作出公司不适宜发行上市的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反对票,并应在发言中充分发表意见;
发审委委员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充分或申请材料不完整导致发审委委员无法作出判断,可以对其发行申请投弃权票或提议暂缓表决,原则上应提出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