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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
 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5月17日 财建〔200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中央财政决定设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项目的经费补助。为了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和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地质勘查事业的发展,增强地质勘查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后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勘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的经费补助。
  国家对地勘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申报,专家评审,财政监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地勘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地勘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下达 

  第四条 凡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质勘查单位均可申请地勘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申请地勘专项资金补助的地质勘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勘查许可。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本地地质勘查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一)财政厅(局)出具的申请报告;(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及每个项目的立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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