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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基金=征收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收基金×适用税率
  手续费(用于征收基金的有关费用)=征收基金×3%
  各缴款机场应于次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及其附加。
  第六条 财政部及其驻各地专员办负责对旅游发展基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和实施财政监督,缴款机场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账表等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支出范围。旅游发展基金应根据国家旅游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行业规划发展研究、旅游开发项目补助等支出,少量用于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一)宣传促销费。指为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国内宣传促销费。指在国内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活动,如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发生的费用。
  2.国外宣传促销费。指为开拓海外旅游市场而组织、参加的旅游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说明会等大型、系列宣传促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境内外广告宣传费。指为宣传我国旅游业整体形象在境内外媒体制作、刊登广告等所支付的费用。
  4.旅游宣传品制作费。指为配合开展国内外宣传促销活动而推出的宣传品的制作费用以及必要设备的购置费用。
  5.接待费。指用于接待港澳台及海外记者、旅行商方面的费用。
  (二)行业规划发展研究经费。指用于研究、制定国家旅游行业发展规划、远景目标方面的费用。
  (三)旅游事业补助经费。用于弥补国家旅游局行业管理、教育培训和事业单位经费补贴等不足部分的费用。
  (四)项目开发补助费(重点用于中西部地区)。包括:
  1.旅游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开发补助费。
  2.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补助费。
  第八条 预算管理。旅游发展基金预算纳入国家旅游局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一)预算编报。国家旅游局应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编报旅游发展基金年度预算。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行业规划发展研究、弥补事业经费不足方面的支出,应按照财政部严格预算管理、完善和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支出增减因素编报;用于旅游项目开发方面的支出,由省级旅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汇总提出分配方案后,报财政部审批。
  地方申请旅游项目补贴经费,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申请旅游发展基金的理由、数额、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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