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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
 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3月1日 国税函〔200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附件: 国家邮政局2000年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01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33505
02    天津市邮政局    4952
03    上海市邮政局    20455
04    中国集邮总公司   39998
05    河北省邮政局                20174
06    山西省邮政局                18479
07    内蒙古区邮政局               21032
08    辽宁省邮政局    0           0
09    吉林省邮政局                16324
10    黑龙江省邮政局               17654
11    江苏省邮政局                1385
12    浙江省邮政局                968
13    安徽省邮政局                13885
14    福建省邮政局    0           0
15    江西省邮政局                19560
16    山东省邮政局                176
17    河南省邮政局                18929
18    湖北省邮政局                19347
19    湖南省邮政局                21046
20    广东省邮政局                896
21    广西区邮政局                18553
22    海南省邮政局                9910
23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12835
24    四川省邮政局                35655
25    贵州省邮政局                24657
26    云南省邮政局                29297
27    西藏区邮政局                13588
28    陕西省邮政局                18049
29    甘肃省邮政局                26069
30    青海省邮政局                10872
31    宁夏区邮政局                6830
32    新疆区邮政局                30960
      合计        98910       42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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