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说明〕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据调查,一些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在高层建筑的四层以上,由于儿童缺乏逃生自救能力,火灾时无法迅速疏散,容易造成伤亡事故。为此,做出相应规定。
6.1.3A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说明〕新增条文。
商住楼一般上部是住宅,下部是商业场所。由于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如果住宅和商店共用楼梯,一旦下部商店发生火灾,就会直接影响住宅内人员的安全疏散。为此,本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说明〕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地下层与地上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分隔,容易造成地下层火灾蔓延到地上建筑。某商厦四层歌舞厅死亡309人的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为防止地下层烟气和火焰蔓延到上部其它楼层,同时避免上面人员在疏散时误入地下层,本条对地上层和地下层的分隔措施以及指示标志做出具体规定。
国外有关标准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也有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的规定。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补充说明〕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由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较大,为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做此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9号)
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3.1.15A条、第3.1.18条、第3.2.3条、第3.3.2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二00一年四月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3.1.15A条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据调查,室内装修设计存在随意减少建筑内的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和数量的现象,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做出本条规定。
第3.1.18条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
近年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屡屡发生一次死亡数十人或数百人的火灾事故,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类场所使用大量可燃装修材料,发生火灾时,这些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在很短的时间内窒息死亡。因此,本条对这类场所的室内装修材料做出相应规定。当这类场所设在地下一层时,安全疏散和扑救火灾的条件更为不利,故本条对地下建筑的要求比地上建筑更加严格。符合本条所列情况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论设置在多层、高层还是地下建筑中,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按本条规定执行。当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单层,多层或高层建筑中的首层或二、三层时,仍按本规范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3.2.3条 除第3.1.18条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