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
第27~30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建标〔2001〕8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商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进行了局部修订,经审查,予以批准。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29、30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条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二00一年四月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补充说明〕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将地下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纳入本规范。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等,故本规范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
第5.1.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
表5.1.1
┌──┬────┬──────────┬───────────────┐
│ │ │ 防火分区间 │ │
│耐火│ 最多允 ├───┬──────┤ 备 注 │
│ │ │最大允│每层最大允许│ │
│等级│ 许层数 │许长度│建筑面积 │ │
│ │ │(米)│(平方米) │ │
├──┼────┼───┼──────┼───────────────┤
│ │ │ │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
│ │ │ │ │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
│一、│按本规范│ 150 │ 2500 │据需要确定 │
│二级│第1.0.2 │ │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
│ │条规定 │ │ │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
│ │ │ │ │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
│ │ │ │ │建筑内 │
├──┼────┼───┼──────┼───────────────┤
│ │ │ │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
│ │ │ │ │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
│三级│ 5层 │ 100 │ 1200 │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
│ │ │ │ │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 │ │ │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
│ │ │ │ │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 │
├──┼────┼───┼──────┼───────────────┤
│四级│ 2层 │ 60 │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
│ │ │ │ │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