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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第27~30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06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
 第27~30号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的通知
 (建标〔2001〕8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公共娱乐场所和地下商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进行了局部修订,经审查,予以批准。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29、30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7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1.0.3条、第5.1.1条、第5.1.1A条、第5.1.3条、第5.1.3A条、第5.3.1条、第5.3.6条第5.3.6A条、第5.3.7条、条5.3.12条、第7.2.3条、第8.7.1A条、第8.7.1B条、第10.2.8条、第10.3.1A条、第10.3.1B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二00一年四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补充说明〕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近十年来,城市地下民用建筑,特别是地下商店发展较快,火灾形势严峻,为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设计,有效地控制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结合国内外对地下建筑的研究成果,将地下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纳入本规范。由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专业性强,防火要求特殊,与一般建筑设计有所不同,而且有的已有专门的规范,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地下铁道设计规范》等,故本规范不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
  第5.1.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

                              表5.1.1

┌──┬────┬──────────┬───────────────┐
│  │    │   防火分区间   │               │
│耐火│ 最多允 ├───┬──────┤     备   注     │
│  │    │最大允│每层最大允许│               │
│等级│ 许层数 │许长度│建筑面积  │               │
│  │    │(米)│(平方米) │               │
├──┼────┼───┼──────┼───────────────┤
│  │    │   │      │1.体育馆、剧院、展览建筑等的观│
│  │    │   │      │众厅、展览厅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根│
│一、│按本规范│ 150 │  2500  │据需要确定          │
│二级│第1.0.2 │   │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
│  │条规定 │   │      │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
│  │    │   │      │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
│  │    │   │      │建筑内            │
├──┼────┼───┼──────┼───────────────┤
│  │    │   │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
│  │    │   │      │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
│三级│ 5层  │ 100 │  1200  │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
│  │    │   │      │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  │    │   │      │2.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
│  │    │   │      │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超过2层  │
├──┼────┼───┼──────┼───────────────┤
│四级│ 2层  │ 60 │  600   │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
│  │    │   │      │儿园、医院等不应超过1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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