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上述条件的甘草、麻黄草种植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可单独申请收购许可证。出口企业出口本企业人工种植基地的专营产品可申请收购许可证。
第八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设立1~2个专营企业负责甘草、麻黄草跨省区调动业务和本辖区甘草、麻黄草供应计划的执行。严格控制生产区收购企业数量。
第三章 收购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九条 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并授权发放。
第十条 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应当规定收购单位、经营范围、收购区域、发证时间、发证单位、有效期限等。
第十一条 收购甘草麻黄草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收购许可证。
甘草麻黄草专营企业以及甘草麻黄草提取物(含麻黄素)加工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的,由省、自治区、协调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核发收购许可证。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每年10~11月份对甘草、麻黄草收购企业和专营企业的资格和收购、供应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并将专营企业考核和换证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四章 收购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第十三条 甘草和麻黄草收购供应计划由企业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根据当地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采挖量计划,编制收购和供应计划,并于每年12月前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四条 收购供应计划应分类上报:(1)药材产区收购计划;(2)国内饮片和中成药生产加工需求计划;(3)甘草、麻黄草提取物(含麻黄素)生产企业生产需求计划;(4)国内非药用需求计划;(5)供应出口需求计划。
第十五条 国家经贸委或由其委托的机构对各地上报的收购供应计划进行汇总,会同农业部、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