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发行人的资信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贷款银行及各主要贷款银行对公司资信的评价;说明公司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说明公司近三年发行的公司债券以及偿还情况(如有);说明资信评估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进行评级的情况(如有)。
第九节 偿债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不能转股时的偿还办法,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偿债措施。
第十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简要披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的重大变化(如有)。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披露审计意见及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注册会计师就该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出具的补充意见以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处理情况的详细说明。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转载在募集说明书已披露过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提示投资者阅读公司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以及列明刊登公司前三年财务报告的报刊、网站名称及刊登日期,并应重点说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转股期结束后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变化。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至上市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投资;
(五)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六)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七)重大诉讼、仲裁案件;